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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7-8 7: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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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http://finance.bjchy.gov.cn 2008-03-31信息来源:朝阳区金融办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及《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52736号),加快北京商务中心区国际金融功能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北京商务中心区区域注册办公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对北京商务中心区国际金融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企业,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朝阳区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外办、区人事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朝阳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

第四条 200521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亿元人民币),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上报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经批准后由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执行,区财政局协助办理。

(一)新设立金融企业申请享受上述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新迁入金融企业申请享受上述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具有相当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条 金融企业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自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3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200元人民币。

新入驻北京商务中心区区域的地区级总部及以上金融企业,在朝阳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此条优惠政策。

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受理企业申请,初审汇总后报朝阳区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经朝阳区政府批准后兑现,区财政局协助办理。

(一)金融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在办理完成工商及税务登记正式入驻办公后,可向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全年受理企业申请。金融企业申请享受购房补贴,需提交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

(二)金融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在办理完成工商及税务登记正式入驻办公后,可于次年3?5月期间向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申请租房补贴。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金融企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补贴方案,报朝阳区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经朝阳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金融企业租房补贴自200521算起,连续补助3年,按年度申请办理。金融企业申请享受租房补贴,需提交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

(三)已享受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企业,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申请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六条 入驻北京商务中心区区域的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需在朝阳区行政辖区内中小学入学或借读的,可凭有关证明向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申请,报朝阳区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市金融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参照市区有关政策由区教委安排入学。

第七条 对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国际金融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资金需要以及年度性、临时性的项目资金需求,经朝阳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负责免费受理朝阳区及其他区县金融企业申请,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企业为单位向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申报,由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初审汇总,报朝阳区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市金融工作部门认定资格后由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九条 未列入本实施意见的其他优惠条款,按照《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52736号)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朝政发〔200324号)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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