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雷某、上海某洗涤剂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435号
原告上海某典当行有限公司
被告雷某
被告上海某洗涤剂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被告上海某洗涤剂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被告上海某洗涤剂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雷某应于2011年5月14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
二、被告雷某应于2011年5月14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综合费、利息计人民币937000元;
三、被告上海某洗涤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条调解主文负连带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48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付),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该款两名被告应于2011年5月14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1年5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汤继荣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