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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2-5-24 11: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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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2-03-13 来源: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深光管〔201212号 

 

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明、光明办事处,新区各局(办、大队)、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

  《光明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光明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为深入贯彻《深圳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1-2015年)》,加快光明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升新区金融业水平,扶持新区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光明新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含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含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工商登记按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作为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光明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受理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备案,并做好有关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在光明新区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按新区实得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新区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中,其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两年按新区实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新区实得部分的40%予以奖励;

  (三)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前两年按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新区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资及奖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60%予以奖励;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资及奖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五)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投资于光明新区本土的中小企业的,其退出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GP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一律按100%一次性予以奖励;投资于外地的企业迁来新区的,其退出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GP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同样按100%一次性予以奖励。

  (六)光明新区结合现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对在光明新区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投资的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优先安排落户新区,并按照不低于新区其他同类企业待遇的原则,在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基础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七)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退出后再次投资于光明新区本土中小企业的,视同在光明新区新设立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继续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在光明新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区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20%的补贴。

  (九)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新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新区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十)本条第(一)、(三)款中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如已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规定,享受前两年形成深圳市地方财力的100%、后三年形成深圳市地方财力的50%奖励的,新区不再重复奖励。

  五、享受本规定第四条优惠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必须在光明新区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光明新区开设企业主要账户。申请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光明新区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统筹管理,资金总额暂按新区年度财政收入的3%设定,并根据新区金融业发展的形势实施动态调整。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安排。

  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由相关企业和个人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申报,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并报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向申报人拨付奖励、补贴资金,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光明新区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发挥其聚集效应,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入驻,并将入驻企业纳入新区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由光明新区重大项目办公室协调新区各部门为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八、鼓励商业银行在光明新区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并购贷款业务和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光明新区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企业。

  九、本规定由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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