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朝阳区银行分支行建设的意见
http://finance.bjchy.gov.cn 2010-08-02信息来源:朝阳区金融办
第一条 为支持朝阳区银行分支行建设,进一步推动朝阳区金融业发展,根据北京市和朝阳区相关金融政策,以及目前银行分支行发展的特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按银行分支行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予以资金奖励。对年度区级财政收入增收额度排在银行分支行前20名的机构,每年按其形成新增区级可控财力的15%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迁入、新设立且对朝阳区区级财政收入有所贡献的银行支行或营业机构,一次性给予每家新机构20万元启动资金补贴。
第四条 享受新设机构补贴的银行支行或营业机构,应在5年内不迁出朝阳区或将纳税关系转出朝阳区,否则将追回奖励、补贴款及利息(按5年期定期利率计算)。
第五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区财政局、区市政管委、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优先为区域贡献较大的银行分支行提供区域资源支持。
第六条 由区社建办、区农委牵头,对银行分支行在选址、市政、户外广告、安全、消防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协调。
第七条 银行分支行的政策申请由北京CBD金融商会初审后,上报“朝阳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本意见所列奖励政策不与朝阳区其他基于财税收入的奖励政策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本意见由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