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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金融改革创新顺利推进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2012-5-24 14: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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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金融改革创新顺利推进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时间:2012-05-07

继温州被国务院设立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后,深圳、天津、上海、武汉等地有关金融创新改革的方案或举措陆续见诸报端,金融改革呼声高涨,措施纷呈,各地试图在不同层面和领域进行突破创新,新一轮金融改革方兴未艾。

此轮金融改革,旨在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改进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尽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有利于分散金融风险,但如果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风险的分散更多地体现为风险的泛化,表现为风险从单一的金融机构向各类金融组织机构的扩散。可以说,金融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有效控制金融风险。金融体系无信不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在金融创新改革过程中,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降低金融风险和改善金融环境的重要依托,而社会信用体系则是实现全面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石。温州的金融综合改革重在探索实现民间金融合法化、阳光化的途径,通过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加大金融资源的供给,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深圳的金融改革创新方案致力于提升实体产业利用金融资源的质量和方式,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途径。从温州到深圳,无论是扩大金融资源的有效供给,还是提升金融资源的利用质量,都对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初步建成,并开始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从信贷征信起步的,这意味着现有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局限于企业和个人与信贷有关的信息。这使得我国现有社会信用体系无论是其信用主体的覆盖面还是其信用信息的内容及构成等都难以满足本轮金融改革的要求,从而限制了金融监管效能发挥、金融风险防范乃至金融改革创新的顺利推进。

笔者认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个人、企业(包括各类金融组织和中介机构)和政府作为信用主体,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相互联动的信用系统。首先,个人信用的范围应该覆盖各行各业的中国公民,如政府公务员、大学毕业生、社会知识分子、社会普通劳动者等,不论其个人行为是否直接与信贷有关,设立每个中国人的信用档案,综合反映个人收支、履约、纳税、偿还贷款等信用状况,并以身份证号为个人信用档案号,只要点击个人档案号,就可以查询个人信用记录,真正做到每个中国人在个人信用面前无所遁形。其次,企业信用是企业发展的基础。然而我们在审视企业信用时,通常只看企业的整体信用,很少审查企业法人、决策层的个人信用,这造成了对企业信用客观评价的漏洞,还给予了企业违法丧德的许多空间,如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甚至信贷欺诈等。实际上,企业的违法丧德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企业法人或决策领导者造成的。因此,必须将企业信用与个人信用相结合,既监督企业的信用,也监督个人信用,当企业信用的不良记录是由个人造成时,也应将不良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中。最后,政府信用的建立,同企业信用的建立一样,不能和个人信用分开,审视政府信用应当结合相关个人的信用,以此监督个人在政府的行为中是否有违法或贪腐,有效防止少数公务人员的败德行为。当我们建立并完善了个人、企业和政府的信用系统,其他社会主体(包括家庭、社会机构或团体)的信用也基本建立。在个人、企业、政府的信用系统中,个人信用是基础;企业信用是关键;政府信用是保障,即实现个人、企业信用的保障。通过建设覆盖全民的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反映金融主体的信用状况,既能有效约束金融供给主体的行为,也能为金融组织和机构提供准确的客户信息,来解决金融监管过程中固有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此,新一轮金融改革创新的推进,需要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利用相互联动的社会信用系统的约束性和影响力,有效地推动金融监管向微观层面延伸,强化金融风险监管的覆盖面。在实践中,须以央行现有的征信平台为载体,推动覆盖全民(包括小微企业、农业企业、农户等)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微观经济主体的信用及其担保体系,通过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甄别和监督,真正降低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实现多元化金融体系高效、有序、健康地可持续运作。 (李邦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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